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(guī)定
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,保障勞動者權益,根據(jù)福建省實際情況,制定本管理規(guī)定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,保障勞動者權益,促進勞動合同制度健康發(fā)展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制定本管理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本管理規(guī)定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的勞動合同管理。
第三條 勞動合同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(guī)范、公開透明、嚴謹科學、及時有效的原則。
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
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,應當遵循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依法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;
(二)依法確定勞動合同的內(nèi)容和期限;
(三)依法確定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點和方式;
(四)依法確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;
(五)依法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;
(六)依法確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條件;
(七)依法確定勞動合同的賠償方式;
(八)依法確定勞動合同的爭議處理辦法。
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報告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、工作經(jīng)歷、技能水平等個人信息,不得隱瞞或者虛構。
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勞動保護用品,并保證勞動者使用安全。
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的健康檔案,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。
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經(jīng)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(xié)商,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,由用人單位填寫勞動合同書,并由用人單位蓋章生效。
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,不得采用電子形式。
第十條 勞動合同書應當包括下列內(nèi)容:
(一)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證號碼、聯(lián)系方式;
(二)勞動合同的期限、工作內(nèi)容和工作地點;
(三)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;
(四)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、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;
(五)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、終止條件、賠償方式;
(六)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。
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書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名或者蓋章。
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,一份交給勞動者,一份留存。
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
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勞動合同義務:
(一)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勞動保護用品;
(二)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;
(三)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;
(四)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;
(五)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與勞動者協(xié)商,解決勞動糾紛;
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勞動合同義務。
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勞動合同權利:
(一)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變更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;
(二)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;
(三)依法行使用人單位的自主權。
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,出現(xiàn)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合同終止:
(一)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(chǎn)的;
(二)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責令關閉、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勞動合同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。
勞動合同的終止,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手續(xù)。
第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后,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書和其他相關文檔,不得丟失或者銷毀。
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
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義務:
(一)按照勞動合同約定,通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;
(二)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應當告知勞動者原因;
(三)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應當妥善保管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書和其他相關文檔;
(四)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應當告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后果。
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勞動合同解除權利:
(一)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應當告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;
(二)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應當妥善保管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書和其他相關文檔;
(三)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應當告知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后果。
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程序:
(一)依法通知勞動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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